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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划定—交通法规

论述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划定—交通法规

 

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划定众所周知,诉讼的主要任务是运用证据,通过证实的方法来确认案件的真实情况,而证人证言是各类诉讼案件中使用最广泛的1种证据,它也是我国实行专 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诉讼原则的结果,由于社会上1旦发生了犯罪事件,去去会被4周的群众所感知,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深进群众调查,发现知道案件事实的人, 审查其证言,确认案中事实,从而入行裁判。英美法系的证据轨制中把证人证言和书证,什物证据并列为3大诉讼证据。 1,证人和证人证言 所谓证人是指除当事人,被害人以外的第3人,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陈述的人。 证人1般具有以下特征: 1.证人的无可替换性。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指定和礼聘,必需有经验事实之人担任。 2.证人具有不得拒却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尽证言,除非有符正当律划定的前提才得以拒尽证言。 3.无资格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做证人,即使器官出缺陷,年幼的人。 但是证人以天然人为限,法人,社会组织不能为证人,由于法人,社会组织不能感知案件事实。固然证人没有资格之限制,但天然人要在诉讼案件中作为证人也必需符合1定的前提,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来望,其前提有: 1.证人是在诉讼流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中情况的人,这是由证人的不可替换性的特征决定的。 2.证人必需是能够辨别长短,准确表达的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4十8条第2款划定:"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长短,不能准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因此,未成年人,限制行为人只要在其明辩范围内所作的证言应是有效证言。 3.证人是天然人。 我国证人可分好几种,根据不同尺度可做以下分类: 根据证人是否直接接触案件事实,可分为目击证人和传说风闻证人。 根据证人的陈述是否有利于被告,可分为证实犯罪证人和证实无罪证人。 2,关于证人证言产生误差的原因分析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其亲身经验,感触感染的事实经由思维之后而形成的,易受主,客观各方面前提的影响而失往真实性,1般来讲,影响证言真实性的主客观前提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证人作证的主观要意愿之分析 证人可能有意提供虚假证言,这种可能性在于证人的品质,思惟,政治立场等原因,主要包括4种情况: a.证人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如个人恩怨关系,证人通过提供虚假证言,故愿意陷害或容隐有支属关系确当事人。 b.证人受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友的委托,而故意提供虚假证言。1般证人受他方宴客送礼的约束,或者收受他方钱财而提供虚假证言。 c.证人与案件事实情节有牵连,或者与案件审理结果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推托责任或维护自身利益而提供虚假证言。 d.证人有不良念头,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容隐 件当事人。 2.对证人作证能力之分析 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1般经由3个阶段,即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触感染阶段,证人对感触感染事实的记忆阶段及要求证人作证的陈述阶段。证人的感触感染,记忆,陈述3个阶 段,因证人的生理,心理,性格,习性,教育程度,形成证言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影响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程度。在感触感染阶段,证人的生理能力,脑, 眼,鼻,舌,身体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能力,如近视,色盲,夜盲等都会造成错觉。心理能力,即证人在感触感染事实情况时的心理状态或精神状态,制约着证人的准确感 受案件事实的程度,证人的爱好也会影响证人的感触感染,1般地说,假如证人十分暖衷于从事某项流动,则感觉较深。证言形成时的客观环境前提,如白天或黑夜,阴 天或晴天,光线的明亮程度都会影响证人的判定力。在记忆阶段,证人的作证能力决定于证人对感触感染事件的记忆能力,即证人有无能力把感触感染到的案件事实,准确地 记忆下来。 影响记忆的因素1般有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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