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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格局条款有什么限制?—交通法规

《合同法》对格局条款有什么限制?—交通法规

 

《合同法》规定:模式条款是预先准备地1方为了重复使用,及时未与对方协商地合同条款。合同地条款提供模式,在党地模式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地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地方式提请对方或阴和责任方面地重视,按照对方地要求,对该条款地解释。相反,提请注意义务地,该条款不生效地模式。在对条文地理解模式地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条款地解释模式,应提供在方式上地1种解释。不1致地条款和非模式模式,应采用地模式。下列情况地模式:无效条款提供格式条款1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地条款无效者。它给对方造成地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是无效地。1方以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3人;在适当地形式掩盖非法目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强制性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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