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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胡月)近日,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1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同1工地打工,宋某某在帮助陈某某注册支付宝账户后,绑定了陈某某银行卡并记住支付密码,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宋某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用自己手机登录陈某某的支付宝,将陈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4539.3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手机缴费、饭店消费、发红包等形式,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部分钱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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