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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罪量刑划定—经济纠纷

浅析贪污罪量刑划定—经济纠纷

 

贪污罪量刑划定刑法 第3百8十2条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据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委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据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职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3百8十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划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峻的,正法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峻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峻的,处7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2百7十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百8十2条,第3百8十3条的划定定罪处罚。第2百8十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划定定罪处罚。第1百8十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入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回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百7十1条的划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职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百8十2条,第3百8十3条的划定定罪处罚。第3百9十4条国家工作职员在海内公务流动或者对外交去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划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第3百8十2条,第3百8十3条的划定定罪处罚。第9十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职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从事公务的职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以国家工作职员论。第9十1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集团治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家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相关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十3条第2款的解释》(2000.4.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职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十3条第2款划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职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治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十3条第2款划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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